私隐政策声明

私隐政策声明

1.   一般事项

1.1.  香港教育城有限公司(「教城」) 承诺符合及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私隐条例」)的规定。为履行此承诺,教城将严谨保护及保密任何已收集的个人资料(见定义如下)。

1.2.  本私隐政策声明(「声明」)极其重要,阁下务必仔细阅读,以了解教城就向阁下身为资料当事人(见定义如下)而收集个人资料之有关私隐政策。

1.3.  教城可不定时就本声明作出适当的修改、更新、更改或添加。任何修订后的声明将在教城网站公布,恕不另行通知。

1.4.  透过浏览及使用教城主网站 edcity.hk 以及由教城拥有及/或管理的其他网站、云端服务、移动应用程式及数码平台(所有以上的服务发放渠道统称为「教城网站」,其包括教城指定的任何后继发放渠道),阁下即表示阁下同意本声明所载的条款及条件。

1.5.  如本声明的中文版本与其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2.   个人资料类别

2.1.  「个人资料」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资料的类别:

(一)   教城不时所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资料,均与登记和建立用户帐户有关,或与使用或延续提供教育服务、产品和设施相关。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如下(包括任何下列资料之更新):

甲.   全名;

乙.   出生日期;

丙.   通讯地址和/或住址;

丁.   电邮地址;

戊.   电话号码;

己.   传真号码;

庚.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辛.   学校名称;

壬.   学号;及

癸.   于下述段落「Cookies,域名和IP地址」内所提及的资料。

(二)   通过与教城合作之第三者的电脑技术所收集到的资料,以了解更多有关教城网站的用户,包括访问者的统计数字和使用状况,让教城更准确地报告以及提高其推广效益。

(三)   其他教城在正常业务运作中为延续与资料当事人的关系所收集的资料,例如:

甲.   当资料当事人使用教城网站;

乙.   当资料当事人透过教城网站登记进行网上购物;

丙.   当资料当事人透过教城网站提交任何作品或陈述;

丁.   当资料当事人参与任何公布于教城网站或其他连接到教城网站的活动;

戊.   当资料当事人经教城网站购买或获取产品或服务(网上付款除外);

己.   当资料当事人进入、使用教城网站内的讨论区、博客或类似的论坛和/或在其发表意见;及

庚.   当资料当事人参与教城网站公布的网上活动,如网上学习软件、网上学习游戏、比赛、评核、练习或其他不定时公布的网上活动。

2.2.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个人的类别:

(一)   学生;

(二)   家长;

(三)   监护人;

(四)   教师;

(五)   教城网站用户;及

(六)   教城或其合作伙伴提供的教育服务及产品之使用者。

2.3.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声明的内容适用于所有资料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教城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合约的一部分。若本声明与有关合约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概以本声明为准。本声明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私隐条例下之权利。

 

3.   Cookies,域名和IP地址

3.1.  阁下到访教城网站时,网站会作记录,以分析网站的访客人数和一般使用状况。其中部分资料将透过Cookies(见定义如下)方式收集。

3.2.  「Cookies」即载有小量资料的档案,自动储存于访客本身电脑所安装的互联网浏览器,可供教城网站日后检索。

3.3.  Cookies让教城网站知道用户对网页的喜好,以便教城日后为其用户营造更理想的网上体验。Cookies收集的是不记名的集体统计资料,并不包括姓名、地址、或电话、电邮地址等个人联络资料。目前常见的浏览器版本均预设启动Cookies的功能。如阁下想禁用Cookies,可更改浏览器的设定,但更改后可能防碍进入教城网站的某些部分。

3.4.  当阁下登录到教城网站,教城将通过其网络服务器,自动收集阁下的域名和IP地址以作核实及供教城就访客流量统计和数据分析用途。

 

4.   个人资料之收集

4.1.  为登记和建立用户帐户,或使用或延续提供教育服务、产品和设施,资料当事人需要不时向教城提供有关的个人资料。

4.2.  教城亦可能会与使用应用程式或电脑技术的第三者合作以了解教城网站用户。

4.3.  若未能向教城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教城无法登记和建立用户帐户,或使用或延续提供教育服务、产品和设施。

5.   保护18岁以下的儿童之个人资料

5.1.  任何18岁以下的资料当事人必须于获得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许可后方可向教城提供其个人资料。

 

6.   个人资料收集目的

6.1.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的用途将视乎其与教城的关系性质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以下用途:

(一)   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教育服务、产品及设施用户的资格;

(二)   进行统计和数据分析;

(三)   允许购买或获取教城推荐或推介的产品或服务;

(四)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授权人联络;

(五)   让教城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设施运作畅顺,并改善、优化和配置服务;

(六)   进行研究调查和/或设计和/或实行有关的教育服务、产品及设施;

(七)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目的(详见下述「直接促销」段);

(八)   进行或允许进行有关教城网站的使用及活动的研究,包括访客流量和使用状况,以便教城日后为其用户营造更理想的网上体验;

(九)   就任何非法行为进行调查或查询;

(十)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教城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甲.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之现有或将来对教城具约束力或适用于教城的任何法律;

乙.   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及

丙.   任何教城与其代理人、代表、承办商、合作伙伴或其他与教城签订合约的第三者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十一)保留资料当事人的使用或购买记录或模式为教城就未来教育产品、服务及设施的机会作评估之用;及

(十二)与上述第(一)至(十一)段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7.   个人资料转移

7.1.  教城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保密,但教城可能会把该等个人资料提供及披露(如私隐条例所定义) 给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一)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合作伙伴或其他与教城工作之第三者以提供其服务、产品或设施,不论其所在地;

(二)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有业务交易的人士或资料当事人将予以付款的人士(或通过该人士进行付款);

(三)   教城在根据对其本身具约束力或适用的法例规定下之责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须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为实施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需预期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根据教城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向该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可能处于香港及可能是现有或将来出现的任何人士;及

(四)   根据私隐条例第5部所授权的接收人。

 

8.   个人资料的保存及保安

8.1.  所有已收集的个人资料将被保存在教城安全的伺服器以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或删除。

8.2.  为致力保障资料安全,教城采取适当实质、电子以及管理措施,以保障阁下的个人资料安全。

8.3.  教城将采取实际可行步骤,确保不会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超过必需的时间,而教城亦会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有关保存个人资料的法例及监管规定。

8.4.  教城会尽力保护个人资料免于未经授权的使用、处理和披露,资料当事人应采取预防措施,切勿让他人知道阁下的用户名称和/或密码,亦不要让他人取得或使用此等资料。如不幸地阁下发现未经授权的交易而该交易非因阁下的欺诈行为、疏忽或过失,阁下有责任立即通知教城。

 

9.   直接促销

9.1.  教城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及教城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9.2.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VIA部中关于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的特定要求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因此,请注意以下:

(一)   教城持有有关资料当事人的全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信息、使用模式以及人口数据可不时被教城用于直接促销, 而以下服务、产品及目的类别可作推广:

甲.   教育服务、产品及设施;

乙.   由教城联名合作伙伴提供并于教城网站上公布之服务、产品或设施;及

(二)   除教城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目的外,教城同时不会提供个人资料至上述第7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借以用于直接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目的,惟教城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9.3.  若资料当事人不愿意收取任何由教城发出的推广或促销资料,资料当事人可透过下述方式通知教城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点击宣传电邮内的取消订阅连结或电邮(电邮地址:unsubscribe@edcity.hk)或传真(号码:2624 1088)或邮寄(地址:香港新界沙田沙角邨)。教城会于收到阁下的通知后10个工作天内处理而不收取任何费用。

 

10.   更改及确认个人资料

10.1.   根据私隐条例,教城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私隐条例规定的表格通知教城。

10.2.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措施或教城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专员

香港教育城有限公司

香港新界沙田沙角邨

电邮 : dpo@hkecl.net

11.   其他

11.1.   本声明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并受香港法律管辖。阁下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11.2.   如本声明的中文版本与其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最后更新为:2023年9月29日